消防法第十一條及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點所規定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防焰物品使用場所),裝設、
使用防焰物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裝設有窗簾、地毯、布幕、展示廣告板(防焰合板)等物品者,均應使用附有
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二)自即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已經裝設使用之窗簾、地毯、布幕等物品,若該等物品為未附有防
焰標示之產品,管理權人應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就使用防焰物品之種類、數量,檢附改善申報書
(各類場所設置防焰物品改善申報書)及改善計畫各一式兩份,向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收到改善
申報書及改善計畫後,就改善內容加以審核,給與自申請之日起最長二年之改善期限,惟實際改善期限
仍視改善內容而定,最長不得超過申請之日起二年。
防焰標示,係唯一能證明具有防焰性能之標誌,消防人員於檢查時,即以防焰標示來判斷是否為防焰物
品。
防焰標示之標示方式,依裝設型態及物品種類計有張貼、鑲釘、縫製、懸掛等形式。
為維護您自己、家人及社會大眾安全,請認明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有關詳情,請逕向當地消
防單位洽詢。